《渠道市场监察条例》
1、目的
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使天狐系列产品的渠道销售能够获得长期稳定的发展。
2、适用范围
天狐系列产品授权的所有类型代理商。
3、管理规则:
3.1 低价销售:以低于天狐产品统一价格,进行市场宣传或实际销售工作的。
(一) 代理商与客户签订的天狐产品订单中所显示的单价低于统一零售价时,视为低价销售。
(二) 代理商通过各种形式的媒介(包括但不限于mail、传真、电话、分类广告等)对外宣传天狐产品时,单价低于统一零售价,视为低价销售。
3.2 不正当竞争:
(一) 是指代理商采用不正当手段以使客户订单占为己有为目的,严重影响当地合作伙伴间融洽度和客户感受的一类行为。
(二) 代理商擅自进行有关天狐产品的促销活动的行为,及各类打包服务,严重干扰当地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视为不正当竞争。
3.3 跨区销售:代理商协议限定的销售区域范围之外从事天狐产品的销售工作。
(一) 代理商与其销售区域之外的客户签订天狐产品订单时,视为跨区销售。
(二) 代理商接受其销售区域之外客户通过委托其他法人机构或个人注册天狐产品的订单,视为跨区销售。
3.4 资料泄密:代理商应遵守“合作协议”中的相关保密条款约定,对天狐产品为其提供的内部资料信息予以保密。如有违背此方面约定,视为资料泄密。
3.5 提供伪证:代理商在投诉或申诉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恶意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视为提供伪证。
3.6 取证方式:以上行为可用电脑截图、天狐产品系统数据处理记录、合同原件或传真、电话录音、email复印件、网站内容拷屏、媒介等证明材料作为核实依据。核实办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方式。
4、处罚、处理方法:
4.1 违规处罚办法:
违规情节严重的代理商,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是否情节严重,由天狐产品决定。(适用于所有违规行为。)
4.2 若符合上述违规中任意一种类型时:
违规一次处以违约金3000元;违规二次处以违约5000元,并取消代理资格。(以上罚款提供给举报公司)
5、被投诉方申诉办法
5.1 申诉成功:违规方提供的申诉材料可充分证明自身的违规行为不成立,可确定该销售行为属正常销售行为。
5.2 被投诉代理商可以在接到市场监察部门通知后1~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请求。
5.3 提出申诉请求的代理商需在提出申诉的同时提供相关申诉理由证明材料,否则申诉无效。
5.4 市场监察部在接到代理商提出的证据材料充足时,重新进入核实流程。并在7个工作日定论(并在定论7个工作日执行)
6、处理结果通报
发出《天狐产品渠道市场监察处理结果通知书》后经过申诉流程确定违规行为后进行通报。